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 自本日起,不再对如下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
(1) 音视频设备(08类):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0804)、监视器(0809);
(2) 电信终端设备(16类):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1603)、集团电话(1605)。
注销已出具的以上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正在测试中的产品申请,请实验室和企业确认是否愿意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申请终止认证;
2、自本日起,对于以下相关产品:
(1)信息技术设备(09类)、音视频设备(08类):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
(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07类):电动机-压缩机。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建议企业优先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
2020年11月1日,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从本日起,不再将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1)从本日起,实验室上传的所有报告,包括所有新申请和变更申请报告(也包括不涉及证书信息变更的变更信息),将不再体现YD/T993,费用清单中也不再体现此费用;
(2)对于各类派生申请,可以独立出具派生证书报告,不强制要求主证书报告先去掉YD/T993。